|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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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刪除) |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規定事項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當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毋待明文,爰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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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成立,爰修正本基金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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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將本條所引「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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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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