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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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依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二、原住民學生。……」,爰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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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以原住民身分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其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應連結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電子查驗系統,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招生單位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時,招生單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 第五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應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記事。 原住民學生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得視需要申請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國原住民族人口資料庫,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
一、為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減少民眾奔波申請戶籍謄本,以達成便民之效,原住民學生報考資格身分審查,由原以繳交紙本為主之方式,修正為以電子查驗為原則。復依內政部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機關限定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惟慮及各教育階段入學管道多元,且多委託學校擔任招生單位,亦有學校辦理獨招,爰需透過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電子查驗系統介接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爰修正第一項。
二、另考量招生作業複雜性及電子查驗系統穩定性等問題,為避免影響報考資格審查作業,第二項爰保留招生單位得要求繳交紙本之例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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