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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期程,爰增列第二項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