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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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 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三、每日國安內參: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每週要情研析: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年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經濟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六、專題及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之相關報告:各級政府機關。 前項分發對象,主管機關得主動視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調整之。 第三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 一、專報:總統、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行政院院長。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三、每日國安內參: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每週要情研析:總統、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院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次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秘書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 五、年報: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參謀總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次長室主任。 六、專題及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之相關報告:各級政府機關。 前項分發對象,主管機關得主動視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調整之。
一、修正機關組織名稱。 二、依現行實務運作修正分發對象並調整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