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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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文化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但因特殊語系,無法延攬兼具外語能力及文化專才之教授者,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副教授資格者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一、鑑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後,駐外機構已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基於文化交流推展及拓展海外文化事務之業務需要,文化部駐外人員除需具有文化專長外,外語能力亦為必備要件,囿於具備特殊語系(如葡萄牙語、俄羅斯語、韓語、西班牙語等)能力人才極度缺乏,且渠等人員實無法完全經由考試用人取才,復以國際文化交流工作重視傳承及實務經驗,極需借重學界或專業人士協助推動,為利我國國際文化交流工作順利推展,彈性文化部駐外文化人員之遴才管道,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另因特殊語系,無法延攬兼具外語能力及文化專才之教授者,經敘明無法延攬之具體理由,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副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二、第二項所稱駐外機構文化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係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主任為對外名義之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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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之一 本部文創發展司、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藝術發展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文化部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整併後,業務範圍更趨多元廣泛,而整併成立後之首要職責在於文化國力的培養與提升,積極將文化資源分配、創造美學環境、維護及建立文化價值、提升創意產業競爭力視為主要政策目標,惟實務運作一年多來,實感文化專業人員具多元特殊性,與一般行政機關屬性殊異,亟需遴用兼具文化、創意及產業行銷之高階專業人才,以利我國文化工作之推展,而類此人才尚無法完全經由考試掄才或透過行政體系培育。
三、因文創發展司、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及藝術發展司之業務性質,偏重文創產業發展、表演及視覺藝術發展及影視音產業發展等,擔任各該司長職務,應以具有產業實務經驗或專業領域為宜,爰該等單位主管必要時,有由業界或學界取才之需要,為擴大用人彈性,爰定明前揭司之司長職務採雙軌任用。
四、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文化部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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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為規範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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