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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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 行政訴訟事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辦理。 前項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由本院定之。 | 第五十六條 審查科對於新收事件,應依收受之先後編號,並隨時依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規定審查、分案。 前項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由本院規定之。 |
一、為保障司法資源分配之公平性,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新收事件,原依書狀到院先後編號、審查及分庭審理,但為避免因當事人不當重複使用司法資源,致對其他民眾合法訴訟權益產生排擠現象,爰刪除該院新收事件應依收案先後順序編號之規定,並增列其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方式,除應依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亦應依事務分配之規定辦理,以資周全。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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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七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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