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糧稻穀驗收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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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稻穀驗收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經收公糧稻穀,以當期農民自產之非宿根或落粒栽培水稻,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優良水稻推廣品種為限。 第二條 經收公糧稻穀,以當期農民自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名推廣之稉稻及秈稻品種為限。
一、為提升公糧品質,自一百零三年起農民種植政府公告之優良水稻推廣品種,且非以宿根或落粒方式栽培者,始得繳售公糧。 二、本標準係糧食管理法授權訂定之子法,依糧食管理法第二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修正文字。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重量:一公升容量之重量。 二、夾雜物:稻穀以外之物質。 三、熱損害粒:因微生物性熱損害而導致米粒正常顏色變成黃色或深黃色之整粒或碎粒。 四、發芽粒:發芽、發根或有此痕跡之整粒或碎粒,包含腐芽粒(胚芽已變色及腐爛之米粒)。 五、被害粒:因濕度、病蟲害或其他原因而呈現出明顯損害及變質之整粒或碎粒,包括病蟲害粒(遭病、蟲及黴菌等侵害之米粒)、胴裂粒(胚乳有裂痕之米粒)、畸形粒(變形之米粒)及褐色粒(米粒之表面呈褐色者)等,不包括熱損害粒。 六、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米粒。 七、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完整粒三十粒之平均粒長四分之三以下,四分之一以上者。 八、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占米粒二分之一以上者。 九、未熟粒:指未成熟及(或)發育不良之整粒與碎粒。 十、未變糯粒:未呈乳白色之糯米粒。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重量:一公升容量之重量。 二、夾雜物:稻穀以外之物質。 三、熱損害粒:因微生物性熱損害而導致米粒正常顏色變成黃色或深黃色之整粒或碎粒。 四、發芽粒:發芽、發根或有此痕跡之整粒或碎粒,包含腐芽粒(胚芽已變色及腐爛之米粒)。 五、被害粒:因濕度、病蟲害或其他原因而呈現出明顯損害及變質之整粒或碎粒,包括病蟲害粒(遭病、蟲及黴菌等侵害之米粒)、胴裂粒(胚乳有裂痕之米粒)、畸形粒(變形之米粒)及褐色粒(米粒之表面呈褐色者)等,不包括熱損害粒。 六、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米粒。 七、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完整粒三十粒之平均粒長四分之三以下,四分之一以上者。 八、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占米粒二分之一以上者。 九、未熟粒:指未成熟及(或)發育不良之整粒與碎粒。
糯稻穀自一百年起納入公糧收購範疇,爰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稻米詞彙,增訂未變糯粒用詞定義。
第四條 經收公糧乾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一、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二、容重量:稉稻穀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秈稻穀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圓糯稻穀在五百一十公克以上,長糯稻穀在四百八十公克以上。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四、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五、發芽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六、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七、異型粒:稉、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八、碎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圓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長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九、白粉質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七,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未熟粒:稉、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十一、未變糯粒: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十二、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驗收基準係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 第四條 經收公糧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一、容重量:稉稻穀一公升重量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秈稻穀一公升重量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 二、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四、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五、發芽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六、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七、異型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八、碎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九、白粉質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七,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未熟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十一、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款驗收基準得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
一、糯稻穀自一百年起納入公糧收購範疇,爰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稻穀標準,增訂糯稻穀之容重量、異型粒、碎粒、未熟粒及未變糯粒驗收基準。 二、文字酌修。 三、款次變更。
第五條 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優良水稻推廣品種,且屬特殊用途品種者,其稻穀之白粉質粒含量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九款驗收基準。 第五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名推廣之特殊用途品種,其稻穀之白粉質粒含量未能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九款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品質基準。
一、配合第二條公糧稻穀經收範圍及主管機關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 二、特殊用途品種(如加工用硬秈)非屬主食用米,其白粉質粒含量不影響加工及食用品質,爰驗收基準不包含之。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