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金漫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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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漫獎獎勵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現行條文括弧內文字係誤繕,為避免混淆,爰予以刪除。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或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
一、為獎勵具有獨特創作能力之個人投入漫畫創作,擴大獎勵對象及於從事漫畫創作之個人,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二、第一項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一款移列,未作文字修正。 三、擴大獎勵範圍,爰將現行條文第二款後段文字「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修改為法人或團體,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四、新增第二項,定義獎勵對象之資格要件,使臻明確。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原型設計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單元漫畫獎。 五、兒童漫畫獎。 六、少年漫畫獎。 七、少女漫畫獎。 八、青年漫畫獎。 九、年度漫畫大獎。 十、特別貢獻獎。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 二、年度漫畫大獎。 三、少年漫畫類獎。 四、少女漫畫類獎。 五、一般漫畫類獎。 六、漫畫新人獎。 七、最佳編輯獎。 八、終身成就獎。 九、評審特別獎。
一、修正各獎項名稱;獎項由原列九款修改為十款,並依據受獎對象不同,調整獎項順序。 二、第一款係現行條文第六款之移列,未作文字修正。 三、鑑於原型設計不僅為漫畫故事之代表,並常因受喜愛或廣為流行而被跨界利用,為鼓勵漫畫創作展現獨特性,提升漫畫設計的競爭力,爰增訂第二款「原型設計獎」。 四、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款「最佳編輯獎」移列,並修正名稱為「漫畫編輯獎」。 五、為鼓勵臺灣漫畫開拓多元創作型態,以及鼓勵言簡意賅之基礎漫畫創作,爰新增第四款「單元漫畫獎」。 六、為給致力於以漫畫形式對兒童傳達娛樂性、知識性及各類型出版品實質之獎勵,並引導產業提升兒童漫畫之豐富度及質量,以及擴大閱讀漫畫年齡層之廣度,鼓勵十八歲以上青年為主要閱讀族群,爰將現行條文第五款「一般漫畫類獎」依年齡層再分類為「兒童漫畫獎」、「青年漫畫獎」,並分別增訂於第五款及第八款。現行條文第五款爰予刪除。 七、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並修正獎項名稱為「少年漫畫獎」。 八、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並修正獎項名稱為「少女漫畫獎」。 九、第九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並鑑於該獎項除凸顯漫畫創作者之優異表現外,漫畫作品實為出版團隊的整體成果,宜由出版事業同享殊榮,爰與現行條文第一款「年度漫畫貢獻獎」整併為一項,獎項名稱仍維持為「年度漫畫大獎」 十、第十款係整併現行條文第八款「終身成就獎」及第九款「評審特別獎」兩項性質相近之獎項,並修正名稱為「特別貢獻獎」。現行條文第八款、第九款爰予刪除。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但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文化部(以下稱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漫畫新人獎、原型設計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單元漫畫獎、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另各頒給出版發行上開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年度漫畫大獎及特別貢獻獎之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另頒給出版發行年度漫畫大獎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年度漫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 六、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但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七、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但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文化部(以下稱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及第九款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得獎者,每一獎項首獎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佳作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五萬元;前條第六款得獎者,首獎一名,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佳作一名,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五萬元;前條第七款得獎者,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漫獎獎座各一,但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三、前條第一款入圍名額,金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四、前條第二款獎項之得獎者,由評審委員會自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得獎作品中評選出。
一、第一款因前條修正後獎項增加,且為能聚焦,各獎項入圍者之名額由現行規定五名改為三名。 二、第二款至第六款為現行條文第二款之獎勵內容,因前條獎項名稱修正及增加,為能更清楚地呈現各獎項獎勵內容,故依據各獎項之獎勵內容不同,分款說明。並將現行條文款項所涉「評審委員會」文字修正為「評審會」,以避免與獨立委員會混淆。 三、為凸顯得獎榮耀,使金漫獎由「鼓勵」朝向「肯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各獎項之「佳作」獎,並將「首獎」文字修正為「得獎」。 四、為獎勵新秀投入創作,並強調編輯與創作者同樣重要,提高「漫畫新人獎」及「漫畫編輯獎」之獎金,爰酌修第二款。 五、配合前條獎項名稱修正及新增獎項,爰酌修第三款。 六、第四款年度漫畫大獎合併現行獎項之「年度漫畫大獎」及「年度漫畫貢獻獎」;特別貢獻獎係現行條文獎項名稱修正,獎勵內容不變。 七、年度漫畫大獎係合併現行獎項「年度漫畫大獎」及「年度漫畫貢獻獎」二項獎項,爰增訂第五款說明該新增獎項之遴選方式。 八、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款後段移列,並修正標點符號。 九、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三、四款合併後移列,並酌修文字。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一、第一項「評審委員會」修正為「評審會」,以避免與獨立委員會混淆。 二、為利評審機制公正,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修正第四項評審委員利益迴避規定。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二、漫畫編輯獎: 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之國民報名參賽。 三、原型設計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且實際參與原型設計之國民及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四、單元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或未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之國民報名參賽,或委託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五、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國民及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六、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七、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二、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應為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三、漫畫新人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四、最佳編輯獎:由報名年度之前二年期間,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者,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終身成就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者,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六、評審特別獎: 由評審委員就報名年度前一年推動我國漫畫之出版、行銷、異業合作或人才培育有特殊貢獻者,且於報名年度前一年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七、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
本條依據第三條修正之獎項名稱及順序,修正各款有關報名及參賽者資格規定。 (一)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 三款移列。 (二)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並將報名資格年限由報名年度之前二年期間修正為報名年度之前一年。 (三)配合新增「原型設計獎」獎項,增訂第三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 (四)配合新增「單元漫畫獎」獎項,增訂第四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 (五)第五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並配合「一般漫畫類獎」分為「兒童漫畫獎」、「青年漫畫獎」二類獎項,爰增訂有關相關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 (六)第六款係由現行第五款」及第六款合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現行條文第七款未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未出版之作品需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其頁數不得少於四十八頁。 二、原型設計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格式及色彩,就已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中,針對個別人物、器物,挑選至少六幅足資結合漫畫主題、凸顯造型特色之原型設計畫稿(可為複印品),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並輔以設計理念以及參與設計人員背景說明呈現。 三、漫畫編輯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出版漫畫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編輯職務者。 四、單元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應以單格、四格或多格方式呈現。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未出版之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報名參賽,且篇幅不得少於四十則。 五、兒童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未滿十二歲之讀者為主要閱讀對象,包括幼兒識讀、趣味、科普、知識、教學等皆可。 六、少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為主要閱讀對象。 七、少女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女為主要閱讀對象。 八、青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以十八歲以上青年為主要閱讀對象,內容非屬第五款至第七款者。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應備條件: 一、少年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年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二、少女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女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三、一般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非以少年、少女為主題,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 四、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主題及呈現方式不限,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均可,內容應具完整性,並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其頁數不得少於四十八頁。 五、最佳編輯獎:報名年度前二年期間,具輔導臺灣原創漫畫出版上市之實績或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者,且為出版漫畫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編輯職務者。
一、本條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並酌修文字。 三、配合新增「原型設計獎」獎項,增訂第二款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四、第三款係現行條文第五款之移列,並酌修文字。 五、配合新增「單元漫畫獎」獎項,增訂第四款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六、配合現行第三款獎項「一般漫畫類獎」分為「兒童漫畫獎」及「青年漫畫獎」二類獎項,爰新增第五款及第八款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七、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一款移列,配合獎項名稱修正作品範圍,並酌修文字。 八、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配合獎項名稱修正作品範圍,並酌修文字。
第八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八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本條未修正。
第九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本條未修正。
第十條 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十條 對於各獎項評選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文字酌修。
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於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一、第一款酌修。 二、為增加推廣效益,能有效運用得獎作品,其授權期限之始期提前至入圍、得獎之名單公布之日,爰酌修第三款規定。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本條未修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