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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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行政院為加強所屬機關辦理國家發展政策之研究、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制考核業務(以下簡稱研考業務)聯繫,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行政院為加強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特訂定本辦法。 |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之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組織職掌任務範圍,修正研考業務為行政院重要國家發展業務之工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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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為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其工作配合聯繫如下: 一、關於個案計畫之管理,社會發展類計畫、公共建設類計畫由國發會負責,科技發展類計畫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負責,並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施政績效之管理,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三、其他研考業務,國發會得視需要聯繫行政院所屬機關協助辦理。 | 第二條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分別為一般行政、經濟建設、科學發展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其工作配合聯繫如下: 一、關於年度施政方針之研擬,由研考會商請經建會、國科會就經濟建設、科學發展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後辦理。 二、關於重要計畫之審查與執行之管制,由研考會、經建會、國科會就其業務性質分別負責,並由研考會綜合辦理。 三、關於各機關年度機關考成,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辦理,並由研考會綜合辦理。 |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之機關名稱。
二、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及相關機關業務職掌調整,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刪除;配合組織改造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計畫工作名稱及負責聯繫之相關計畫類別及研考機關。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各機關年度機關考成部分,目前業務係為機關之施政績效管理部分,爰修正辦理業務名稱及負責綜合辦理機關。
四、為周延整體國家發展政策推動聯繫工作,爰新增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其他研考業務之協調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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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業務聯繫協調會報。 | 第三條 行政院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有關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以下簡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業務協調會報,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前項業務協調會報得聯合舉行。 |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之行政院所屬機關各類名稱修正為行政院所屬機關。
二、考量本辦法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不需以法律授權規定,爰不明文另訂規定辦理。
三、目前會報均由國發會與其他部會協商共同辦理,俾利整合會報議事與行政事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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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 第四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對於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研考業務主管機關。 |
為與本辦法名稱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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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得視需要加強聯繫,並提供必要資料。 | 第五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經常聯繫,並提供必要資料。 |
為強化本辦法聯繫效率,配合修正部分文字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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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應視業務需要與本機關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加強聯繫。 | 第六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視業務需要與本機關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經常聯繫。 |
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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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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