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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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專家、學者十人。 十、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 |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專家、學者十人。 十、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動部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成立,爰修正第六款所定本基金管理會委員本職所屬機關名稱,並移列至第三款,原第三款至第五款款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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