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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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或配合稅法相關規定之情形經科技部核准者,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無須繳納管理費。 第八條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或配合稅法相關規定之情形經國科會核准者,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無須繳納管理費。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及科技部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成立,爰將「國科會」修正為「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