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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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四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四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者。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已改制為「科技部」,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所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駐區附屬單位」修正為「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另配合幼稚園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幼兒園,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