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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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四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四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者。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已改制為「科技部」,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所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駐區附屬單位」修正為「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另配合幼稚園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幼兒園,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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