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03042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臺幣二元;彩色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第二條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參元,A4、B5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貳元。
一、依「法律統一用語表」,有關數字用語者,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修正。 二、現行條文所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僅限於黑白影印,惟部分訴訟文書有彩色影印之必要,爰增訂訴訟文書彩色影印費之徵收標準,以玆適用。 三、彩色影印使用規費徵收標準,參照其成本分析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訂定之。
第三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一元。 第三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台幣拾元。
一、依「法律統一用語表」,有關數字用語者,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修正。 二、現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且普及適用於生活各層面,爰增訂對於訴訟文書亦得為電子掃描,及其徵收標準。 三、電子掃描使用規費徵收標準,參照其成本分析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訂定之。
第四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四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台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依「法律統一用語表」,有關數字用語者,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修正。
第五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法庭電子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一百元。 第五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法庭電子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台幣壹佰元。
依「法律統一用語表」,有關數字用語者,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修正。
第六條 聲請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徵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第六條 聲請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徵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徵收新臺幣參佰元。
依「法律統一用語表」,有關數字用語者,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修正。
第七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七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本條未修正。
第八條 義務辯護人、義務輔佐人影印、攝影、抄錄訴訟文書及請求交付光碟,免徵費用。 第八條 義務辯護人、義務輔佐人影印、攝影、抄錄訴訟文書及請求交付光碟,免徵費用。
本條未修正。
第九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九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