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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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六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四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人事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 第五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六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四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六、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
本總處資訊室除職司內部資訊管理業務外,亦肩負全國公教人力人事管理所涉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與運作,復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成立,承接其辦理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以下簡稱組織審議業務)業務,移入組織案件管理系統,並為強化處理全國人事資料量能及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提升人事資料保護密度,已具備業務單位屬性,爰配合調整資訊室名稱為人事資訊處,及增設一科,並由第九款移列為第五款,其餘各款依序遞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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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人事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設計開發及管理。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資訊系統之推動輔導及教育訓練。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及運用。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資料之研析及提供。 六、總處及所屬機構資訊應用服務之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七、總處及所屬機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八、總處及所屬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人事資訊事項。 | 第十四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設計開發及管理。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資訊系統之推動輔導及教育訓練。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及運用。 四、總處及所屬機構資訊應用服務之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五、總處及所屬機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六、總處及所屬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
一、配合資訊室由原輔助單位調整為業務單位,名稱並修正為人事資訊處,其掌理事項除移列第十四條資訊室業務事項外,並增訂第三款及第五款。
二、第三款係配合國發會組織審議業務移撥。第五款係因應現代化人力資源決策之即時性、迫切性及正確性需求,予以增訂。其餘各款配合遞移,並略作文字修正。
三、以下條次遞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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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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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總處人事事項。 |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總處人事事項。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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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總處政風事項。 | 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總處政風事項。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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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總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總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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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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