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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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科技部為管理機關。 |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為管理機關。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爰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修正為「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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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基金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科技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 | 第六條 本基金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科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長,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 |
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召集人及委員本職所屬機關名稱,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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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科技部次長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綜理會務;另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並得依規定聘用專業人士若干人。 |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科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綜理會務;另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並得依規定聘用專業人士若干人。 |
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本職所屬機關名稱,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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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之規範,爰將本條所引「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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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依規定辦理分配。 | 第十六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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