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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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之一 在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所造成我國勞動力人口(十五歲以上)持續減少現象,引進優質外籍人力為應變方式之一。經衡酌已在臺就學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業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對國內文化及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且僑生與華裔生同文同種,具有海外或僑外居地之語言、文化、人脈及生活經驗等特質,有利我國拓展海外市場及營運僑外居地事業,應屬移入勞動力人口,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僑外生在臺工作。故在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之前提下,為適當補充優質僑外生勞動力人口,爰增訂本條,僑外生符合評點項目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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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依第五條第二款受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 第六條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依前條第二款受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
配合本次修正新增第五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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