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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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指科學工業最近連續三年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例之平均值,達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科學技術統計要覽之全國製造業二年前該項比例值二倍以上;所稱具有相當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指其儀器設備總金額達總投資額之百分之十以上,但其產品為軟體或技術服務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指科學工業最近連續三年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例之平均值,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科學技術統計要覽之全國製造業二年前該項比例值二倍以上;所稱具有相當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指其儀器設備總金額達總投資額之百分之十以上,但其產品為軟體或技術服務者,不在此限。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及科技部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成立,爰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其他相關條文文字並配合修正之。
第二十九條 管理局或分局為維護園區環境衛生,得設清潔隊;為預防及援救火災,得設消防隊。 前項清潔隊、消防隊之組織及薪給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本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九條 管理局或分局為維護園區環境衛生,得設清潔隊;為預防及援救火災,得設消防隊。 前項清潔隊、消防隊之組織及薪給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國科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第二項「國科會」修正為「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