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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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前項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若為具軍公教人員身分者,應依不同標準另行公告之。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
一、軍公教人員身為政府公務人員,對外代表政府行使公權力,當為社會大眾表率,對法律的遵守與紀律的維護,乃應負更嚴厲之責任。
二、依財政部99/04/12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納稅義務人個人累計欠稅逾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應公告其欠稅之內容。
三、為提高軍公教人員對依法納稅應有的警惕,凸顯軍公教人員高於一般民眾的要求標準,若有欠稅情事發生,允宜與其他類別之欠稅人分開公告處理,以儆效尤並收全民監督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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