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巨威
曾巨威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許添財
許添財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明溱
林明溱
徐耀昌
徐耀昌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陳雪生
陳雪生
李桐豪
李桐豪
林岱樺
林岱樺
盧秀燕
盧秀燕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前項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若為具軍公教人員身分者,應依不同標準另行公告之。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一、軍公教人員身為政府公務人員,對外代表政府行使公權力,當為社會大眾表率,對法律的遵守與紀律的維護,乃應負更嚴厲之責任。 二、依財政部99/04/12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納稅義務人個人累計欠稅逾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應公告其欠稅之內容。 三、為提高軍公教人員對依法納稅應有的警惕,凸顯軍公教人員高於一般民眾的要求標準,若有欠稅情事發生,允宜與其他類別之欠稅人分開公告處理,以儆效尤並收全民監督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