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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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除規定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之外;亦規定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卻漏未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上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惟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上如未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在選舉實務上,使投票人因不易辨識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發生誤投情況,進而影響選舉公平性,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立法委員」文字修正為「公職人員」,以含蓋所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使選舉更加公平。
審查會:
一、照案通過。
二、對於經政黨推薦之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均比照現行法立法委員選舉之規定,予以刊印推薦政黨名稱,使人民行使投票權時易於辨識,降低誤投可能性,有效提升選舉品質,確保選舉公平性,應值支持。爰決議:「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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