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添財
許添財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柯建銘
柯建銘
田秋堇
田秋堇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管碧玲
管碧玲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應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第四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復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可知我國總統、副總統必非虛位元首,故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相形重要,更需透過辯論過程予以檢驗其真偽。 三、人民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故應強制候選人舉辦電視辯論會,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確保選舉權之正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