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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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二以上之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一、第三項修正。
二、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對於政黨之高門檻限制,使小黨、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派監票員,甚至不允許國際觀察員監督開票。惟每位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參選均須繳交保證金,若依現行規定小黨、無黨籍參選人卻無法推派監票員,對於小黨、無黨籍參選人,難謂公允,亦違反憲法第十七條所賦予參選人之選舉權。
三、又現今合併選舉選票種類繁雜,若監票員只屬單一黨派,難免產生誤算、舞弊的情形。而監票員職務中,最重要者即在於處理爭議選票,若小黨、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派監票員,一旦產生爭議選票,恐不利於小黨、無黨籍參選人,有違憲法之民主國原則及平等原則,爰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賦予無黨籍參選人推派監票員之權利,同時降低政黨選舉得票率推薦門檻為百分之二,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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