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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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成員。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年滿十八歲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一、本條第三項關於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規定為,「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換言之,未包括推薦候選人而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五之政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導致小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無法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參與選舉之監察投、開票工作。更何況依選罷法規定,許多小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與大黨候選人,均需負擔相同的保證金,卻無法推薦監察員進入投開票所監督投開票過程,顯不符合選舉公平公開原則,爰予修正。
二、本條第五項第一款所謂「地方公正人士」缺乏明確性,易流於主觀,爰依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做標準,修正為「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成員」較為明確,且較符合公民監察員之精神;又第三款所謂「大專校院成年學生」,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即須「年滿二十歲」之大專校院學生,然近年來,擴大青年參政蔚為潮流,「投開票所之監察員」似不必堅持「年滿二十歲」,而應酌予降低為宜,爰修正為「大專校院年滿十八歲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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