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修正「行政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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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發言人處理新聞發布、聯繫及辦理院長交辦本院整體文宣協調、督導事項。 第五條 發言人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為應實務作業之需,並強化發言機制及功能,爰修正發言人權責,增列「辦理院長交辦本院整體文宣協調、督導」事項。
第七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四、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五、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六、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七、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七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發言人辦公室,分六科辦事。 十一、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四、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五、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六、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七、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會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一、本院發言人辦公室與本院發言人所屬之發言人室名稱過於相近,易造成外界混淆,爰依該辦公室實際辦理新聞傳播業務,修正第十款本院內部單位「發言人辦公室」名稱為「新聞傳播處」。 二、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修正第十八款本院內部單位「會計處」名稱為「主計處」。
第十七條 新聞傳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新聞聯繫、發布,與國際新聞發布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三、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傳播之統合、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基本國情、本院重要施政資料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本院重要政策文宣撰編、製作、英譯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 第十七條 發言人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新聞聯繫、發布,與國際新聞發布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聯繫與發布、宣揚國情影音文宣資料製作與運用、與國際頻道合製紀錄片及發言機制之統合、協調、督導。 四、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簡傳與本院重要文稿之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基本國情及重要施政資料之編撰、英譯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
一、配合本院內部單位名稱修正,序文酌作修正。 二、現行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並酌作修正。 三、現行第三款所列新聞聯繫與發布、宣揚國情影音文宣資料製作與運用、與國際頻道合製紀錄片及發言機制等均屬新聞傳播業務之工作項目,爰將該款酌修為「新聞傳播之統合、協調及督導」,以涵蓋包括前述各項工作在內之所有新聞傳播相關業務,並移列為第四款。 四、第七款及第八款配合實際業務之執行現況酌作修正。 五、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二十五條 主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修正內部單位名稱。
第二十七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四、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其總召集人兼本院資訊長由政務委員或相關部會首長擔任,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四、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其總召集人兼本院資訊長由政務委員擔任,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為擴大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總召集人兼本院資訊長之舉才範圍,爰修正第四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