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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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但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分發有案之僑生,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前項但書規定之學校及班別。但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在此限。 僑生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者,不受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僑生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行轉讀或升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及班別者,中止其僑生身分。 僑生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撤銷其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 第五條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但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分發有案之僑生,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前項但書規定之學校及班別。但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 僑生違反前項規定者,撤銷其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僑生及外國學生就學權益之衡平,爰修正第二項,參採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條但書規定,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取得在臺合法居留身分者,放寬其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回流教育及其他僅於夜間或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三、為推動教育創新第一階段法規鬆綁,僑生如係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者,不受僑生不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回流教育及其他僅於夜間或例假日授課之班別規定之限制,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四、就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其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回流教育及其他僅於夜間或例假日授課之班別,惟其非以僑生身分就讀該類學校或班別,爰增列第四項中止其僑生身分之規定。
五、第五項由現行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六項由現行第四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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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之一 大學校院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僑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校院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應依大學校院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相關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 第六條之一 大學校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僑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校院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應依大學校院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相關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
一、配合實務作業,大學校院自行招收僑生,均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招生事宜,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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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九條、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名額,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或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大學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 第十一條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規定錄取之僑生名額,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不在此限。 大學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
一、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招收僑生名額,係採外加方式辦理,為利學校透過僑生招生多元管道提高招收僑生成效,又兼顧本國學生受教權益及教學品質之原則下,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利各校可實際招足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僑生名額;又配合教育創新第一階段法規鬆綁,爰於第一項但書,增列「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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