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制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蟲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
訂定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蟲劑殘毒檢驗之收費基準。 |
| 第三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菌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
訂定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菌劑殘毒檢驗之收費基準。 |
| 第四條 委託本所辦理作物病毒ELISA檢測,以四十件樣品為單位,每單位檢測一種病毒新臺幣一千元。 |
訂定作物病毒ELISA檢測之收費基準。 |
| 第五條 委託本所辦理作物病毒RT-PCR檢測,每件檢測二種病毒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檢測病毒種類未達二種者以二種計算。 |
訂定作物病毒RT-PCR檢測之收費基準,檢測病毒種類未達二種者以二種計算。 |
| 第六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含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每次施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訂定農藥田間試驗每次施藥之收費基準。 |
| 第七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藥效(含藥害)試驗,每次調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訂定農藥田間試驗每次調查之收費基準。 |
| 第八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訂定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殘留量試驗每次採樣之收費基準。 |
| 第九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
訂定農藥田間試驗報告每案收費基準、份數及加發報告每份之費用。 |
| 第十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
未明列收費事項得另行約定方式收費。 |
|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