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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律師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丁守中
羅淑蕾
連署人
羅明才
邱文彥
王惠美
蔣乃辛
呂玉玲
陳學聖
王育敏
呂學樟
陳碧涵
李貴敏
楊玉欣
陳鎮湘
張嘉郡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律師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