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邱文彥
邱文彥
王惠美
王惠美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黃志雄
黃志雄
王進士
王進士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