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周倪安
周倪安
陳鎮湘
陳鎮湘
盧秀燕
盧秀燕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王惠美
王惠美
呂學樟
呂學樟
張嘉郡
張嘉郡
江惠貞
江惠貞
江啟臣
江啟臣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因前項第四款而致人受傷或加重病情者,吊扣汽車駕駛人駕照一年;致人死亡者,吊扣汽車駕駛人駕照三年。 第一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救護車與消防車執行的都是人命關天且與時間賽跑的任務,警備車則是追緝歹徒,所以執勤時都會鳴放警笛,意在提醒駕駛人避讓,但是有的沒有愛心的汽車駕駛人就是不肯讓道,有的甚至還與救護車或消防車爭道,不但造成險象環生,也延誤救護車或消防車執行任務,而現有阻擋救護車、消防車僅能依照處罰條例,罰新臺幣六百元到一千八百元,罰則明顯太輕,根本無法達到遏阻效果,畢竟人命關天,如果讓這些不懂得讓路的駕駛人罰錢了事,繼續上路,不知道還會有多少人枉送性命,為了要讓惡劣駕駛付出更大的代價,因此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因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而致人受傷或加重病情者,吊扣汽車駕駛人駕照一年;致人死亡者,吊扣汽車駕駛人駕照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