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楊麗環
楊麗環
李鴻鈞
李鴻鈞
蔡錦隆
蔡錦隆
盧嘉辰
盧嘉辰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馬文君
馬文君
王惠美
王惠美
李慶華
李慶華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邱文彥
邱文彥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德福
林德福
潘維剛
潘維剛
張慶忠
張慶忠
王進士
王進士
黃志雄
黃志雄
江啟臣
江啟臣
徐耀昌
徐耀昌
詹凱臣
詹凱臣
林郁方
林郁方
楊瓊瓔
楊瓊瓔
林國正
林國正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一 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 許多勞工遭雇主主動解雇,但契約中離職違約金條款竟規定同樣必須賠償違約金,顯然與離職違約金所欲保障原義不符。其次,雇主並未對勞工付出相當程度培訓成本,卻在契約中訂定高額離職違約金;若僅為降低人員流動而恣意設定最低服務年限,對勞資關係中相對弱勢的勞工而言,顯然既不公平亦不合理。參照日本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雇主不得締結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之契約」之規定,增訂「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避免「離職違約金條款」成為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利器,甚至是資方非法獲利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