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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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一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一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與立法體例,修正法律授權條文之條次及項次,並刪除第二項規定。
第六條 升官等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一、筆試。 二、口試。 三、心理測驗。 四、體能測驗。 五、實地測驗。 六、審查著作或發明。 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 第六條 升官等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一、筆試。 二、口試。 三、測驗。 四、實地考試。 五、審查著作或發明。 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增修第二項考試方式,原該項第四、五款款次遞移。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二項酌修第三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