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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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並將「本會」修正為「本部」。
第三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第三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第一項及第二項中「本會」修正為「本部」。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第四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計畫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報告或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第四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重要施政計畫及研考資料清冊。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一、修正第六款。依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院授人組字第一零二零零四二零八五號函示事項,新增「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報告或進度表」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十七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填列移交報告單(如附件)移交完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屆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部移付懲戒。 第十七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填列移交報告單(如附件)移交完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屆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本會」修正為「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