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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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大專校院)、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其名額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 第五條 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大專校院)、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其名額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
一、外生申請來臺就學名額以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為促進大學自由化,高等教育國際化,並配合教育創新實際業務實行需要,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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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一、增列第四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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