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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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 第三條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
一、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之教育創新,將分別從設立營運、監督管理、招生方式、學生修業、教職員進用、資產運用等項目進行法令鬆綁,其中涉及現行法律限制鬆綁部分,仍須俟示範區特別條例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惟考量目前國內已有不少校系與外國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位或合作開設學(課)程,為鼓勵各校持續擴展及強化與外國大學之合作關係,本部優先就屬現行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相關限制,進行業務鬆綁,以擴大辦理國際合作。
二、為賦予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學位專班之學期制度彈性,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學期起迄時間。
三、第一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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