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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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圖文掃描服務如附表一。 二、圖檔輸出服務如附表二。 三、測量儀器校正服務如附表三。 四、法院囑託鑑測如附表四。 五、軟體授權使用如附表五。 | 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圖文掃描服務如附表一。 二、圖檔輸出服務如附表二。 三、測量儀器校正服務如附表三。 四、法院囑託鑑測如附表四。 |
增訂第五款軟體授權使用規費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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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服務者,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或免徵。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者,得減徵百分之三十,每機關每年度以一部為限。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五款服務,得免徵規費。 | 第四條 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服務者,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或免徵。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者,得減徵百分之三十,每機關每年度以一部為限。 |
配合第三條第五款增訂軟體授權使用項目,增訂第三項得免徵規費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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