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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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圖文掃描服務如附表一。 二、圖檔輸出服務如附表二。 三、測量儀器校正服務如附表三。 四、法院囑託鑑測如附表四。 五、軟體授權使用如附表五。 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圖文掃描服務如附表一。 二、圖檔輸出服務如附表二。 三、測量儀器校正服務如附表三。 四、法院囑託鑑測如附表四。
增訂第五款軟體授權使用規費收費項目。
第四條 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服務者,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或免徵。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者,得減徵百分之三十,每機關每年度以一部為限。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五款服務,得免徵規費。 第四條 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服務者,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或免徵。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者,得減徵百分之三十,每機關每年度以一部為限。
配合第三條第五款增訂軟體授權使用項目,增訂第三項得免徵規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