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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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區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但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經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區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限制發展地區。
一、配合內政部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修正「限制發展地區」為「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 二、增列但書,定明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經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排除投資計畫土地區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