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四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之一 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前一年度出進口績優廠商資格。
一、本條新增。 二、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危害之虞,為免影響社會觀感,爰增列管控機制。
第六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最佳貿易貢獻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十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二、重點拓銷市場貢獻獎:前一年出口至重點拓銷市場實績及出口成長率交叉評比,同時符合該二項指標之前五名,且其前二年亦為績優廠商者,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前項第二款重點拓銷市場,由主管機關選定之。 第六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最佳貿易貢獻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十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二、重點新興市場貢獻獎:前一年前十大出口產業拓銷至重點新興市場,各別產業實績第一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三、創匯貢獻獎:前一年創匯前五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 前項第二款重點新興市場,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未修正。 二、考量前十大出口產業每年變動不大,廠商重複得獎機率亦高,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獎項名稱及廠商篩選條件。又出口成長率之計算,應以二年之實績相比較,明定該款之績優廠商,其前二年亦應為績優廠商。 三、第一項第三款之得獎廠商與第一項第一款之得獎廠商重複率太高,為簡化獎項,爰予刪除。 四、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之一 績優廠商得享有下列優惠: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貿協)提供多項貿協減(免)費服務及專案服務優惠。 二、依經濟部相關貸款規定,得提高貸款額度。 三、其他優惠措施。 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相關優惠措施涉及世界貿易組織之補貼暨平衡稅協定所規定之出口補貼,為免日後其他國家向我國提出關切之可能性,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