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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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 第四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
一、考量每年接受表揚之志工眾多且分處各法院,為減少受獎人舟車勞頓,允宜就頒獎之方式彈性調整,以提昇效能。準此,就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及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之銀牌獎與銅牌獎之志工表揚方式,彈性增加可由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方式;至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之金牌獎志工表揚方式,仍維持由本院頒授,以彰顯其榮耀,爰修正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
二、為補助志工出席接受本院表揚之交通費,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志工應邀出席接受本院表揚時,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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