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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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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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變電所之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其曝露之限制,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在變電所用地境界線外距離一公尺,且離地面一公尺高度所量測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五千伏特/公尺,其磁通密度不得超過一千毫高斯。
變電所之電場、磁場量測方法及量測標準值屬環境保護事項,應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爰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