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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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已修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爰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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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預算,其請領手續,依下列規定: 一、各級警察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破案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發。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各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函請內政部核轉該部警政署發給。 | 第五條 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預算,其請領手續,依左列規定: 一、各級警察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破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發。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各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函請內政部核轉該部警政署發給。 |
序文「依左列規定」修正為「依下列規定」,以符現行法制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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