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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二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調整名稱為勞動部,爰修正相關文字。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勞動部組織改制期程,指定施行日期,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