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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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前項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 第三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管理機關為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部分單位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整併成立國家發展委員會,爰修正第一項本基金管理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六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交通部部長。 四、文化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院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前項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 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重大決議,應報請本院核定。 第六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交通部部長。 四、文化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院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前項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重大決議,應報請本院核定。
一、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成立,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本基金管理會委員本職所屬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聘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由本會聘用專業人士或借調相關機關人員擔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基金人員擔任。 本會置組長、副組長、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各若干人,就國家發展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借調或由本會聘用、約聘、約僱人員擔任之。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聘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由本會聘用專業人士或借調相關機關人員擔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基金人員擔任。 本會置組長、副組長、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各若干人,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借調或由本會聘用、約聘、約僱人員擔任之。
一、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成立,爰修正第三項所定本基金管理會派兼幕僚人員本職所屬之機關名稱。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