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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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建設或投資之用: (一)農田水利會。 (二)地方政府。 (三)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四)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核准之機關(構)。 二、配合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月平均撥付地方政府,及該稅款短徵致嚴重影響各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執行之實際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得在本基金自有資金範圍內,協助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資金調度。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建設或投資之用: (一)農田水利會。 (二)地方政府。 (三)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四)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核准之機關(構)。 二、配合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月平均撥付地方政府,及該稅款短徵致嚴重影響各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執行之實際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協助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資金調度。其因而產生利息損失或費用部分,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負擔。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一、參酌立法院第八屆第四會期財政委員會第八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基金協助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調度所需資金,宜為自有資金之意旨,於第二款增列「得在本基金自有資金範圍內」等文字,另考量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已定明本基金協助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調度,所產生之利息損失或費用部分,由該專戶負擔,爰刪除第二款末段文字。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六條 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機關指派之簡任以上人員與財政部遴聘之第八款、第九款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擔任: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四、內政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經濟部一人。 七、教育部一人。 八、學者、專家四人。 九、地方政府財政局(處)局(處)長或副局(處)長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六條 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機關指派之簡任以上人員與財政部遴聘之第八款、第九款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擔任: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四、內政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經濟部一人。 七、教育部一人。 八、學者、專家四人。 九、地方政府財政局(處)局(處)長或副局(處)長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相關權責業務,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承接辦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本基金管理會委員本職所屬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