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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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一項)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第二項)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第三項)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第四項)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將授權依據之項次,由「第三項」修正為「第四項」。
第二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 前項學校及教育班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各該原住民族籍學生占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全體學生比率,依下列優先順序聘任: 一、各該族籍教師。 二、其他原住民籍教師。 三、非原住民籍教師。 第二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並優先遴聘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各該原住民族籍學生占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全體學生比率,依下列優先順序聘任: 一、各該族籍教師。 二、其他原住民籍教師。 三、非原住民籍教師。
一、第一項由現行第一項前段移列;現行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第四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及第二項規定:「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第三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兼具原住民族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第三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兼具原住民族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配合第二條項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時,其中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候選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聘任。 第四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時,其中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經依法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校長候選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聘任。
本條未修正。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