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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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應檢附申請書,以書面、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七條 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其申請文件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號應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簡稱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已連結並可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庫之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且透過貿易局內部作業系統,亦可擷取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及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格,爰刪除第二款規定,以簡化出進口廠商登記申辦手續,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