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
| 第二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 第二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九歲以下者,得免徵報名費,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一、簡章不另收費,並於第四條增訂之。
二、優惠期限屆滿,刪除報名費減半收費及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取報名費之優惠措施。 |
|
| 第三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 第三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整,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優惠期限屆滿,刪除初次領發,免收合格證書費之優惠措施。 |
|
| 第四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減少紙張印刷,不另販售紙本簡章。 |
|
|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條次變更。 |
|
|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