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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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會為諮詢有關大陸事務意見,策進本會工作,設諮詢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第二條 本會為諮詢有關大陸事務意見,策進本會工作,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並以定期集會方式,徵詢各委員建議,而非成立委員會組織,爰修正第二條規定。
第三條 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自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熟諳兩岸情勢、國際動態,或富有兩岸交流經驗之學者、專家。 二、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得推薦代表一名。 遴聘委員時應衡平政治、經濟、文教、法律等專業性,並考量性別與區域之代表性。 第一項委員不得遴聘現任中央民意代表。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主任委員遴聘熟諳大陸事務及富有兩岸民間交流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條次變更。 二、為徵詢大陸、兩岸(含港澳)及國際等領域學者專家意見,衡平納入各領域、區域學者專家之看法,以通盤研擬政府大陸政策,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三、為廣納社會各界意見,並兼顧政黨代表性與衡平性,諮詢委員會議運作功能與意見整合能力,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 四、依據立法院第八屆第四會期內政委員會第十次全體委員會議附帶決議,為免影響監督角色與關係,本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不宜遴聘現任中央民意代表,爰增訂第三項。 五、現行條文諮詢委員任期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每次改聘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諮詢委員採交錯任期制,俾使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機會。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爰增訂本條規定。
第五條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派兼之。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本會議之召集方式及主席,將原條文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會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一、本條刪除。 二、依現行諮詢委員會議集會方式,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未指派執行秘書與幹事,爰予刪除。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就本會掌理事項或本會指定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本條刪除。 二、諮詢委員會議集會目的已明定於條文第二條,爰予刪除。
第六條 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本會議召開時間,並就會議召集方式移列於第五條,酌做文字修正。另配合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刪除,將現行條文第七條順移為第六條。
第七條 委員會議召開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列席,並得依討論議題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或提供書面報告。 第八條 本委員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本會人員列席。
一、條次變更。 二、由於兩岸關係涵蓋領域廣泛,為徵詢專業意見,諮詢委員會議得視議題加邀學者、專家列席或提出書面報告,爰增訂第七條後段規定。
第八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等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條文第五條修正,刪除執行秘書及幹事等文字。另明定諮詢委員得視個別情形,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膳雜費等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本辦法修正條文法制作業完成至本屆諮詢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僅餘數月,為維護本會諮詢委員會議穩定性及延續性,修正條文配合下屆諮詢委員起聘日期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