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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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專業學(課)程,不在此限: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 第五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
一、為配合本部推動教育創新政策,爰修正第二項,增列「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專業學(課)程,不在此限」之但書,賦予學校與國際師資合作之彈性。
二、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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