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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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屆第一次召開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屆會議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 第二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召開時,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於會議召開前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主席由法務部部長指定,與法官評鑑委員會係由委員互推產生不同,易使外界質疑其獨立性,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亦建議以互推方式產生為宜,爰參照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主席產生方式為每屆第一次召開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屆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又為利每屆第一次會議召開,爰於但書規定每屆第一次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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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施行。 |
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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