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四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附表二所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附表三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者,並應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申請設立宗教研修之學制班別或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者,本部得調整其設立基準,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第四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附表二所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附表三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者,並應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申請設立宗教研修或全英語之學制班別者,本部得調整其設立基準,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全英語之學制班別之增設條件與各學制班別相同,為使定義更為明確,爰修正第三項,將現行規定之全英語之學制班別文字刪除。
三、為鼓勵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學術合作,營造良善合作環境,強化國內大學國際化之發展,考量其特殊性,有放寬其與外國大學合作相關學位專班設立基準之必要,爰修正第三項增列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