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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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動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業經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名稱變更為「勞動部」,爰配合修正本規程組織名稱變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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